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促进我县空气质量持续、有效改善,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柞水县大气污染防治四年行动计划(2014—2017年)》(柞政发〔2014〕1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及与省、市政府签订的《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县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行动计划》实施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年度考核,是指自2014年起每年对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的考核。
终期考核,是指2018年对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整体落实《行动计划》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国家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行动计划》和《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任务以及核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订实施方案,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第四条 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三大类。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的年均浓度,降尘强度,优良天数和重度以上污染天数。
各项指标执行市政府每年下达的考核目标,未下达的参照《行动计划》具体指标标准考核。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清洁利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控制5项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以县政府每年下达的任务指标为考核依据。
(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包括工作机制、环境监管、信息公开3项指标。
第五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实行百分制,其中,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分别为30分、55分、15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90分为良好、60分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终期考核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指标目标,视为通过考核,反之则为未通过;同时采用评分法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联防联控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县环保局,抄送县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质监局。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县环保局会同县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向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反馈考核意见,明确考核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八条 县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九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县政府组织县环保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约谈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加大问责力度。
第十条 考核过程中,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第十一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