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土产公司及周边片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品位,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在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柞水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结合土产公司片区实际,制订本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柞水县土产公司及周边片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临乾佑街南段,南至农技路,西至临河路,北至交通路。占地面积约11.6亩。被征收房屋287户。
三、房屋征收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柞水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柞水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
四、征收补偿原则:遵循“决策民主、客观公正、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
过渡期限:18—30个月。
六、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一)、政策宣传。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后,棚改办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二)、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实施前,棚改办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所在片区向被告征收人公布。
1、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等级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或以单位原建筑设计图纸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并按新认定的面积予以补偿,测绘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棚改办会同住建、国土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建筑面积须经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确定,并按确定的面积予以补偿,测绘费用由被告征收人承担;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无合法手续的)。
(三)签订征收协议。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协议签订通告后,棚改办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发放协议签订序号。
1、棚改办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棚改办报请柞水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片区予以公告。被告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棚改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发放补偿资金、搬迁交房。棚改办按协议对被征收人总会补偿金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五)发放补助、奖励资金。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并经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棚改办发放补助、奖励资金,发放选房序号。
(六)过渡与安置。根据协议的约定给予过渡与安置。
(七)资料归档。房屋征收过程中,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七、补偿方式
本片区采取期房过渡安置的方式。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二者只选其一。
(一)房屋产权调换:实行期房安置,安置原则如下:
1、按片区规划要求,实行在项目区范围内就进相对集中安置;
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谁先腾空交房,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3、附属房及临时搭建物不予安置(但根据情况可适当给与经济补偿)。
(二)、货币补偿:对房产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对被征收人安置房屋,补偿款如下:
1、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补偿费;
2、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市场评估价格或建议按每平方米2800元的市场价由双方协商同意的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者只享受一次性搬迁费,再无其他任何补偿。
八、补偿标准
住宅和办公房屋按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1:1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3的比例(公摊面积不超18%)在四层(含四层)以上进行调换安置。临街一楼现有商业用房,按1:1的比例进行调换。采取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认。
征迁、安置房不可分割面积找差标准。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10%以内(含10%)的,由被征收人按住宅3000元/㎡、商业用房8000元/㎡的成本价支付给县棚改办;10%以上(不含10%)的,住宅按3600元/㎡、商业用房按12000元/㎡市场价支付给县棚改办。安置房面积不足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住宅按3600元/㎡、商业用房按12000元/㎡市场价,由县棚改办向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一)房屋装修费:一房屋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偿450元。简易装修房屋(指无吊顶、固定橱柜、壁柜;室内为普通带套门、窗;地面普通地砖或水泥地面,墙面为普通涂料)每平方米补150元至200元。对此有争议的,由房屋被征收人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经棚改办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实际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二)、过渡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以房屋面积为准,按同期租房市场价格确定,过渡期限为18-30个月。过渡期限和过渡费自被拆迁房屋腾空之日起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不付给临时过渡费
(三)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货币补偿的每平方米5元,据实计算,不足500元的不足500元;房屋产权调换的每平方米10元,据实计算,不足1000元的不足1000元(含回迁费)。
(四)停业补助费:被征收人自我经营的营业用房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根据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有效凭证,综合营业收入、停产停业等因素,有棚改办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租赁的营业用房,因棚改办改造需要,租赁双方自行协商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自行再另租营业用房,给被征收人每月45元/㎡的房租过渡补偿费。
(五)安置房水、电、电视、通讯等设施入户由片区改造项目受让人统一办理:被征收人原有设施入户费由片区改造项目受让人承担,新增设施入户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六)附属物补偿:一律不予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按一下标准赔偿。产权置换的不予赔偿。附属物、生活生产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赔偿标准 | 说明 |
1 |
附属物(含临时建筑) |
平方米 | 1100 | 混准结构(装修1100未装900) |
1000 | 砖木结构(装修1000未装800) | |||
800 | 土木结构(装修800未装600) | |||
2 | 钢构棚 | 平方米 | 1100 | 装修1100未装900 |
3 | 简易棚 | 平方米 | 100 | |
4 | 室外水池 | 个 | 250 | |
5 | 化粪池 | 平方米 | 150 | 有格子有盖板 |
6 | 砖围墙 | 平方米 | 红砖150、空心转100 | |
7 | 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80 | |
8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400 | 迁移 |
9 | 空调电热水器 | 台 | 300 | 迁移 |
10 | 电话、网线 | 户 | 200 | 迁移 |
11 | 有线电视 | 户 | 400 | 迁移 |
12 | 照明电 | 户 | 1200 | 迁移 |
13 | 自来水 | 户 | 1000 | 迁移 |
(九)奖励办法: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凡在通告规定期限内第1日至第10日腾空房屋交清钥匙每户奖励6000元,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励。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十、资金来源:以上所有项目资金均由项目受让人承担。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所指的“私产房”是指个人合法拥有的房产,包括自建、继承、购买、赠与等获得的财产。“企业(单位)自管公房”是指企业单位自行自行经营管理的国有或集体所有房产。
(二)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为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准为准。
(三)本方案中“协议签订序号”,指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发放的序号,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凭协议签订序号和搬迁交房验收单,换发选房序号;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搬迁交房的,所发放的协议签订序号自行作废,所对应的选房序号空缺,并末位顺延。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收回;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棚改办处置。
(五)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或破环的,将按设施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助金。
(六)私产房实行产权调换时,等面积内办证相关费用由项目受让人承担,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交房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标准,进户为普通防盗门(高层为防火门),室外门窗为铝合金或塑钢双玻璃;水、电、通讯、有线电视到户。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次决定、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九)为确保房屋征收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由柞水县工商局对征收补偿协议书、安置房挑选等事宜进行现场签证。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柞水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自柞水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柞水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