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按户籍性质分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三是没有商业门店、机动车辆、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
①申请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现行城市低保标准34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2020元/人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向镇政府申请低保,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②纳入程序: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逐一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查后对拟批准纳入的通过镇政府公示7天,无异议的予以书面批准。
③发放标准:农村低保实行分档救助:一类165元/人月、二类130元/人月、三类50元/人月;城市低保根据家庭收入实行差额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哺乳期妇女等重点救助对象,按照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救助金(34-238元/人月),按季发放低保金。
④日常管理:镇政府定期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按要求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对实名举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消,对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县民政局低保举报投诉电话:4323959 432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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