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参保职工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标准者,在一个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年度限额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个人负担由30%降为25%。
同时申报多个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职工,经专家组鉴定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标准者,在主要疾病年度限额基础上,每多一种疾病,年增加380元限额。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疾病年度最高治疗费用限额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的年度最高治疗费用限额均由原来的30000元提高到60000元。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四、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标准者,在一个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年度限额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个人负担由50%降为30%。
同时申报多个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经专家组鉴定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标准者,在主要疾病年度限额基础上,每多一种疾病,年增加380元限额。
五、提高城镇居民生育费用中统筹金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
1、顺产:一级医院最高限价为1000元,统筹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800元以下据实结算;二级医院最高限价为1500元,统筹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1100元以下据实结算;三级医院最高限价为1800元,统筹金支付75%,个人负担25%,1300元以下据实结算。
2、剖宫产:一级医院最高限价为2000元,统筹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1500元以下据实结算;二级医院最高限价为3000元,统筹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2100元以下据实结算;三级医院最高限价为3600元,统筹金支付75%,个人负担25%,2400元以下据实结算。
3、严重产科并发症按正常住院比例报销。
以上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