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
1、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2、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2017年度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6件43人,依法批准逮捕30件37人;办理审查起诉案件86件117人,依法提起公诉53件79人;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共促成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13件,依法不批捕6人,不起诉19人,促进执法办案向化解矛盾延伸。维护权益。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69件,检察长参加接待16人(次),办理举报初核10件,刑事申诉案件2件,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3件,及时疏导和化解了社会矛盾;二是大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共决定立办职务犯罪案件14件16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1件13人,渎职案件3件3人,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三是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促进公平正义。全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件,监督立案、撤案12件,追捕5人,追诉2人,对侦查、审判活动中执法不规范问题发出纠正违法32件,检察建议2件,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公平,实体公正;四是全面夯实基础,提升自身建设水平。举办“争做出彩党员”演讲比赛等活动18场次,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坚持结合工作实际,通过自行组织和派员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38人次,3名干警在全市各类岗位竞赛中获奖;全面贯彻落实“三项机制”,运用能上能下机制选拔任用干部3名,运用鼓励激励机制对工作突出的干警推荐上级或自行表彰5人次,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的干警,运用容错纠错机制约谈2人次。五是全面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检察体制改革。按照上级指导意见和已审批核准的改革方案,对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内设机构进行整合,将原有11个内设部门整合为四部一室,分两批遴选员额检察官11人,9月份完成了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定岗,三类人员各归其位、各司其职的格局基本形成;六是扎实开展脱贫攻坚,服务中心工作。
三、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截止2017年年底,本部门行政编制人员34人,实有人员34人。
五、部门决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总体情况说明
1、本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1)2017年度本年度收入合计收入945.26万元,较上年减少8.21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工资由养老经办发放。
(2)2017年度本年度支出合计896.19万元,较上年减少57.28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工资由养老经办发放,采购未执行完。
2、本年度收入构成情况
2017年本年收入合计945.2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945.26万元,占总收入的100%,均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3、本年度支出构成情况
2017年本年支出合计896.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91.25万元,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总支出的54.8%; 项目支出404.94万元,是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预算支出之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办案业务费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装备采购支出等,占总支出的45.2%。
(二)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945.26万元,比上年减少8.21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工资由养老经办发放。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896.19万元,比上年减少57.28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工资由养老经办发放,采购未执行完。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96.19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分,包括行政运行支出491.25万元,其它检察支出404.94万元。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91.2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87.38万元,公用经费103.87万元,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需要。
4、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决算收支。
5、国有资本经营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拨款收支。
(三)2017年度“三公经费”、培训费及会议费支出情况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 51.5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 0万元,公务接待费2.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8.79万元。2017 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上年增加38.14万元,增长38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比上年增加0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 0.09万元,减少 3%,主要是上级检查减少;公车运行费支出13.83万元,增加3.27万元,增加30%,主要是更新了2辆执法执勤用车。
因公出国(境)团组情况:2017年全年因公出国(境) 团组0个。
公务用车购置及保有情况:2017年本部门公务车辆购置2辆,年末公务用车实际保有量6辆。
公务接待费:2017 年度国内公务接待累计60批次,150人次、经费总额2.8 万元。主要包括上级领导来柞检查指导工作便餐费。
2、培训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没有培训费支出。
3、会议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没有会议费支出。
六、2017 年度部门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末开展绩效管理,计划在2018年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3.87万元。主要支出办公费13.49万元;水费0.3万元;电费7.37万元;印刷费7.09万元等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年度度通过政府采购支付91.7万元;其中:厨房设备9.5万元;看守所高清视频改造48.6万元;看守所分级保护建设10.5万元;政法装备23.1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及购置情况说明
2017年末我院固定资产账面价值736.8万元;其中:通用设备476.7万元;专用设备66.6万元;家具用具20.6万元;土地及房屋172.9万元。
八、专业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三公”经费:指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 待费支出。
3、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施的专门的法律监督。
4、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附件下载:
[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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