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市驻柞各单位:
《柞水县向重大项目派驻监察室监察员实施方案》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柞水县纪委
柞水县监察局
2011年11月21日
柞水县向重大项目派驻监察室监察员实施方案
为了强化环境保障,促进各类建设项目依法合规建设、优质高效建设和廉洁建设,按照省市纪委的要求,县纪委、监察局决定在全县开展向重大项目派驻监察室制度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向重大项目派驻监察室和监察员,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各类建设项目顺利建设,充分发挥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派驻的重大项目
按照《中共商洛市纪委商洛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向重大项目派驻监察室制度试点的通知》精神,各级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派驻监察室,1000--5000 万元的重大项目派驻监察员;向社会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派驻投资环境监察员。我县2011年派驻项目是:柞水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凤凰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营盘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派驻监察室;柞水县校舍安全改造工程派驻监察员。
三、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为了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成立柞水县向重大项目派驻监察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傅强担任,副组长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柴惠旻担任,成员由监察局副局长李晓晴、周万品、傅强、纠风室主任卢少平、执法监察室主任谭永东、纪检室主任宋晓军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法监察室,谭永东兼任办公室主任,执法监察室负责具体办公。
1、营盘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察室主任由监察局副局长傅强担任,副主任由营盘镇纪委书记申献文担任。
2、柞水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监察室主任由县纪委纠风室主任卢少平担任,副主任由县住建局监察室主任王治龙担任。
3、凤凰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察室主任由县纪委纪检室主任宋晓军担任,副主任由凤凰镇纪委书记王立担任。
4、向柞水县校舍安全改造工程派驻谭永东、王维妙两名监察员。
四、权力和工作职责
派驻监察室和监察员有权参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参建单位和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基层政府和单位履行环境保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派驻监察室和监察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对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落实投资环境保障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基层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查处破坏建设环境、干扰阻挠项目建设的问题和案件。
2、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法纪教育,确保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廉洁从业、守法经营。
3、对项目法人履行项目建设审批程序、预算编制、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等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5、对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人员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及党纪政纪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6、受理和查处各级党政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插手工程建设,参与、参股、承揽工程,介绍中介、劳务服务或材料供应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
7、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充分公开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8、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派出监察室和监察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监督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管理。监督电话:0914-4321269;0914-4321507。
五、几点要求
1、建设单位必须邀请派驻人员参加有关项目建设的各种会议。
2、建设单位要配合派驻人员查阅资料和相关文件。
3、建设单位要配合派驻人员对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4、建设单位要配合派驻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5、建设单位要为派驻机构提供办公场所。
6、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签订廉政合同。
附件:柞水县向重点建设项目派驻监察室、监察员暂行办法
附件:
柞水县向重点建设项目派驻监察室、监察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点建设项目保廉体系,按照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原则,进一步深化纪检监察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每个项目派驻纪检监察人员(以下简称派驻人员)2至3名,投资总额在1000至5000万元的重点建设项目派驻监察员;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派驻监察室。实施单位须在项目立项后10日内,向纪检监察组织提出派驻申请,派驻人员应在项目实施前到位,到项目实施结束为止。
第四条 派驻人员原则上由各级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特殊项目(事项)可选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县纪委、监察局派驻人员实行选派制;实施单位主管部门、镇纪检监察组织选派的,应将派驻人员基本情况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 派驻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由原单位发放,办公必要条件由驻在单位负责提供。
第二章 派驻人员选派条件
第六条 派驻人员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调、任免,并由派驻机关发文通知驻在单位。
派驻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机密;
(二)熟悉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备纪检监察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
(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七条 派驻人员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驻到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单位,或者近亲属担任重要职务的单位。
第三章 派驻人员工作职责
第八条 派驻人员应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依纪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派驻人员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派驻人员不得干预驻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和正常事务。
第九条 派驻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驻在单位制订落实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开展经常性的法纪教育和廉政教育。
(二)督促驻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相关制度,检查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驻在单位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材料设备采购、设计变更、款项结算、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保证实施过程透明公开,管理规范有序,资金安全运行。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廉政建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驻在单位制定整改意见,并向派驻机关通报情况,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向派驻机关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派驻结束,对项目实施监察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对驻在单位廉政建设情况做出评估,并向派驻机关报告。
第四章 派驻人员工作方式及工作程序
第十条 派驻人员根据授权,可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责:
(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及参建或参与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情况汇报。
(二)参加驻在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班子有关项目的重要会议,参与项目的招投标、设计变更、材料采购、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
(三)深入施工现场或重大事项的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四)要求有关单位报送纪检监察资料及其他情况。查阅、复制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派驻人员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一般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
(五)对需整改的事项进行检查验收;
(六)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检查报告;
(七)将监督检查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驻在单位应当接受派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定期、如实向派驻人员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不得拒绝、隐藏、伪报。
第十三条 派驻人员视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检查,并适时提交相应的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各个重点环节和重要部门是否依纪依法办事;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和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派驻机关要求报告的或者派驻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派驻人员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驻在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驻在单位提出异议的,派驻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驻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派驻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实施责任追究的;
(二)在招投标、监理及物资、设备采购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收礼受贿等行为的;
(三)贪污、侵占、挪用、截留项目(事项)资金的;
(四)在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拒绝、无故拖延向派驻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六)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七)拒绝、阻碍派驻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章 派驻人员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严守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驻在、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吃请及礼品礼金。
第十七条 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派驻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派驻人员要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树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派驻人员每月要向派驻机关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派驻机关定期组织派驻人员交流、研讨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督促派驻人员加强自身建设,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派驻机关可采取述职、组织抽查或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派驻人员履行职责及廉政建设等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派驻人员工作列入所在纪检监察组织的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对表现突出的派驻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派驻人员,派驻机关应及时予以调整;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庇护他人或涉嫌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