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政协陕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办理下列建议、提案:
(一)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提出(含县人大、政协有关部门用书面综合)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二)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考察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和来访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与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协商座谈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市人大、政协转交办理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做到高度负责,积极主动,真抓实干,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以民为本的核心,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改革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最关注、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的问题,要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对超出县政府职权范围的问题,要积极向上反映情况,争取上级的支持。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本县和上级的建议、提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l、属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范围内的问题,交有关部门办理。
2、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解决的问题,交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3、需要上级政府或部门解决的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和部门决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工作职责:
(一)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二)组织各承办单位承办本县和上级的建议、提案。
(三)督促各承办单位抓好建议、提案办理的落实,对领导作出过批示以及重要的建议、提案,应加强督促检查。
(四)认真做好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考核评比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和推动办理工作。
第五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程序:
(一)交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后,一个月内要召开有承办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领导、经办人员参加的交办大会,进行专门布置,特殊情况可采取会中办理;对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发书面通知交办。交办单位应力求准确,交办时间要及时。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及时开会研究,确定承办工作计划。
1、认真清点,逐件登记,核实交办是否准确。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办理的,应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并在接到建议、提案之日起5天内退回交办单位,不得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规定时间内未退回建议、提案的,该单位要书面向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县政协提案委说明原因。
2、逐件填写公文处理单,认真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要求,送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后组织实施。
3、明确专人承办,按时办结。对一些重要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实施方案,抓好落实。
4、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应明确牵头单位,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以便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起草,并负责答复。如工作需要,也可联名答复。
(三)督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通过书面或电话等方式,经常对办理进度和办理质量情况进行督办和检查,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会同县人大代工委、政协提案委组织开展带案视察活动进行督办。
(四)审核。承办单位领导对建议、提案办理的方案和办理结果要认真审查,对答复函件的内容、格式要逐件审核,严格把关。对超越职权范围无法处理的问题,应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后,再答复代表和委员。
(五)时限。办理和答复建议、提案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大会期间的建议、提案,应在 3个月内办完;对平时的建议、提案,应在2个月内办完。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能在限办时间内办理完的建议、提案,应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经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同时要向代表、委员作出说明,待办结后再作正式答复。
(六)答复。建议和提案要书面答复代表和委员。各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格式拟稿、审核、主管领导签发、编号、缮印、用章。属于联名的建议、提案,除答复领衔代表和委员外,还应分别答复联名的代表、委员。答复的方法:
1、县政府办公室交由县直、驻县各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写成书面答复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答复,并分别送市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
2、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由县直、驻县各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答复代表、委员,抄报县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统一把关后,送达代表、委员,并抄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3、答复函件,要逐件附上《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非国家正式职工和居住比较偏远的代表、委员,答复件要附上信封、邮票,以方便代表、委员反馈意见。对代表、委员不满意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需要重新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再次给予书面答复。
(七)查办。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特别要对领导批示的或需协调处理的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和一些应该解决、也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督促检查是否按期得到落实。
(八)总结。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办理工作结束后的15天内,将书面总结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提案委员会。
(九)归档。办理工作全面结束以后,对建议、提案办理的相关资料要进行分类归档,明确专人保管。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联系网络制度。收集各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专(兼)办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电话,建立联系网络,加强工作联系。
(二)承办工作责任制度。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坚持领导把关、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责任制度。对重要的建议、提案,应加强督促检查。
(三)督查通报制度。不定期地对承办单位的办理进度进行督查,督促各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复任务,同时对督查情况进行不定期地通报。
(四)调查研究制度。承办单位对代表、委员提出的重要问题,要进行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后再答复代表、委员。
(五)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采取多种形式与代表、委员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对重要的建议、提案,要走访代表、委员,与他们共商解决办法。
(六)二次办理制度。各承办单位对当年办理答复的建议、提案,代表或委员表示不满意的,要分析原因,重新研究,进行二次办理答复,直到代表、委员满意为止。对以往答复了代表、委员并承诺了对其提出的问题将逐步解决的B类件和当时条件不具备、政策不容许,问题解决不了的c类件,要重新进行梳理,凡条件成熟、政策允许可以解决的问题,也要进行二次办理答复。
(七)考核评比制度。办理工作结束后两个月内,要会同人大人代工委和政协提案委组织检查和考核评比,检查与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
第七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要把建议、提案办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年终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
(二)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办理工作。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使办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要避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保证办理质量,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三)答复代表、委员的函,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实事求是,逐条答复。答复的语句要诚恳、通顺、精炼、易懂。为便于统计和分类,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于解决、供作参考的,用c标明。
(四)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与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在人大、政协会议期间,政府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抽调工作人员,参加会议议案组、提案组,共同做好建议、提案的收集、登记、审核、分类、拟办等工作。
第八条 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主管人员和办理人员,每年将给予表彰;对办理情况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给予表彰:
1、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机制健全、措施过硬、工作任务完成好的。
2、在考核、评比中,累计分数较高的。
3、在办理工作中有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
l、工作认真负责、进度快、质量高、落实好的。
2、服务态度好、作风扎实、程序规范、资料完整、成绩突出的。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资格,并作为部门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扣分条件:
l、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办理人员的。
2、办理工作质量差、敷衍塞责、马虎了事的。
3、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工作的。
4、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遗失建议、提案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建议、提案和报送办理工作总结的。
6、无特殊原因,未经报告批准超过规定的办理时限的。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