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0〕3131号),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主要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社会关注程度高、投资数额巨大的项目。
第三条 公示试点项目的具体要求: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
(二)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投资规模较大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公开的项目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三)建设地点;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
(五)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七)负责审批项目的主办处室名称、邮政地址和电子邮箱;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方式包括专栏公示和公告公示。
专栏公示是指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www.sndrc.gov.cn)开辟专栏登载公示内容。
公告公示是指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除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专栏公示外,还可以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示公告。
第六条 公示试点项目一般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进行公示,也可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后、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在原公示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主要意见和建议送交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涉及环保、土地、城乡规划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同时送交相关部门,供相关部门在进行有关管理工作时参考。
第十条 对于主要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认真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委托评估时,应当要求评估机构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作出评议。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主要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说明和评估机构的评议情况,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公示意见和建议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公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在原公示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