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推进我县率先突破发展,加快建设陕南经济强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柞水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从柞水县内外(包括国外、国际金融组织)招来投资者、新上项目、引进资金(含无形资产、高新技术)、人才或从银行融入规模资金和捐赠资金的经济行为。外来投资者是指来自柞水县以外包括国内外的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来投资者兴办的企业。
第二章 招商引资管理
第三条 投资方向:除国家政策法律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外,其它项目均可投资。
(一)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产业布局,符合我县总体规划和行业规划,科技含量高、投资见效快、市场竞争力强;高技术、高产量、高效益;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经济效益好、社会效益好、生态效益好。
(二)鼓励投资项目:①旅游产业及旅游配套项目;②矿产品加工增值项目;③基础设施项目;④医药产业项目;⑤生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⑥高新技术项目;⑦劳动密集型产品深加工项目;⑧出口创汇产品开发及国家允许的其它领域投资合作项目。
(三)限制项目:①国有划拨土地、农用地房地产开发;②2000万元以下,小矿山及其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采掘、勘探类项目;③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④损坏生态环境严重且无补偿措施的项目。
第四条 投资及合作方式:允许投资者以货币投资或以设备、物资、知名商标品牌、专利技术等作价投入。允许以合资、合作、参股或独资(包括国有、集体、非公有制经营权买断)等方式进行投资。
第五条 招商项目管理。招商引资除符合第二至第四条要求外,按照程序管理必须做到:
(一)招商项目实行准入制度,归口管理。投资者在投资前需经县发展计划局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查、投资额度审查。审查认可后,发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承办单位(人)凭此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前期手续。项目承办单位(人),按程序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的材料必须达到可研深度,并按规定出具申请报告、法人及单位相关证件、可研报告。经征求县国土、城建、环保等部门加注意见后,由县发展计划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备案确认,各相关部门按本政策规定时限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经备案确认,投资者必须按月向相关部门报送企业投资经营报表,接受当地职能部门管理。
(二)对于涉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县发展计划局牵头召开论证会,对投资方资质、合作意向条款等拿出初步审查意见,经县招商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方可正式签约。按规定需经上级部门核准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发展计划局初审后,上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上报。
第三章 土地利用政策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给,供地价按国家确定的最低限价供给,供给期限可按法律规定的最高限确定。
第七条 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租赁给投资者从事生产性项目,租金经评估后可按底线一次性收取;从事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出口的,经评估后,租金可按年度分期收取。
第八条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地作价入股联合新办乡镇企业项目的,可不实施征用,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投资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未动工的,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内无到帐资金,项目实施无实质性进展的,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税费政策
第十条 对生产性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经认定为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前两年免征,第三年减半征收。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要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办法,经确认后可以按应纳税所得15%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建期内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
第十一条 凡投资国家鼓励类生产性企业,经确认后三年内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100%返还给企业。上缴增值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按30%向企业返还三年。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投资企业,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六条 对县内外投资商投资生产性或非生产性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收费留县部分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的法人资格代码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八条 凡在县内投资经商办企业,取得合法经营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外来投资企业引进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专业人才和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工作人员,在就业、就医、子女入学与本县公民同等对待。
第五章 投资保障服务
第十九条 公开办事程序、许可项目、收费标准和时限,按时办结申请许可事项的各类手续。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干部行为,提高文明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滥罚款、乱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应成立专门机构为企业搞好协调服务,对企地矛盾及时进行调处。对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县纠风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
第二十一条 实行过错追究制,严肃查处破坏投资环境、损坏柞水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一问负责,二问办结,三问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者申请企业成立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在收到齐备的投资企业申报材料后,属县许可权限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属省、市以上机关核准的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转报,并跟踪做好核准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对在办理相关手续或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坑商、卡商、宰商、欺商的人和事,由县纪委、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外商投诉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县上设立投诉受理中心,公布投诉电话(0914-4343871)(县纪委监察局)。受理投诉一般问题要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结果,重大问题要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结果。
第六章 争资引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县上设立争资引资奖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以上,用于奖励争资和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人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施行。原印发的柞水县《扩大开放鼓励外来客商投资若干规定》和《盘龙生态产业园建设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