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加快财政扶贫资金支付,推进脱贫工作进程,根据省市安排,经县政府研究,从2017年5月12日起,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和镇政府报账的办法执行,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扶贫贴息、能力建设、大学生救助、广电扶贫、县级财政奖补、属县扶贫局实施的产业类和基础设施类等项目资金委托县扶贫局报账;属于镇政府实施的产业类和基础设施类项目资金委托镇人民政府报账;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委托县发改局报账;贫困林场项目资金委托县林业局报账;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委托镇人民政府报账。
二、所有扶贫项目计划必须经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仍由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计划。实行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和镇政府报账有关报账申请单、报账附件仍按柞政办发[2014]83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三、为了便于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各报账单位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报账资料复印件报县财政局、扶贫局备案。每周星期五向县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样表附后)。
四、为了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支付,项目启动时预付30%的启动资金,按工程进度再付40%的资金,决算验收后再付剩余资金,促进脱贫工作进程。
五、严格报账管理,要严格实行转账结算,控制现金支出,不得大额提现。报账资金要直接拨付到报账主体,凡是直接补助到户到个人的资金,一律通过“一折通”形式兑付补助资金。
六、强化监督检查,要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机制。各镇要邀请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扶贫对象、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扶贫资金专项检查。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柞水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