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建设单位:
自2011年以来,我县陆续新建(改建、扩建)了一批建设项目,但至今仍有部分建设项目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解决遗留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自建设项目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之日起,满5年方动工建设的建设项目,一律报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建文件的机关重新审核,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已竣工,特别是进入试生产阶段的建设项目,务必于2017年9月30日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其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申请验收;自2017年10月1日起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的不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验收。
四、自2017年11月1日起,我局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依法责令改正外,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自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之日起,满5年方动工建设,未报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机关重新审核的。
(三)以及建设项目已竣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或者建设单位未自行组织验收或者未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
(四)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仍然继续生产的。
特此通知
柞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