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包括统筹整合使用的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第三条 扶贫资金监管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必须依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法规,严格实施扶贫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二)分级负责原则。扶贫资金监督管理采取“一级管一级”的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
(三)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原则。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制度,确保扶贫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专款专用原则。扶贫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扶贫资金的扶贫性质,瞄准贫困地区,瞄准贫困群体,用于经过批准的扶贫开发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效益原则。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条 扶贫资金监管内容
(一)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覆盖全面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二)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是否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执行。
(三)资金分配情况。资金分配的各个环节和有关内容是否合规、到位。
(四)资金拨付情况。资金是否按时拨付到规定的资金使用单位。
(五)资金管理情况。是否采用资金运行全程监控等管理手段进行资金的有效管理。
(六)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是否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达到项目预期的目的。
第五条 扶贫资金监管环节
重点监管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标准、拨付情况、管理程序,以及是否按规定组织实施、实行公示公告制、实行报帐制管理等情况。监管要落实到所有扶贫资金、每个扶贫项目,涵盖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做到不留死角。
第六条 扶贫、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中贯彻执行扶贫资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扶贫、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县扶贫资金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扶贫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定期对财政专户扶贫资金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把扶贫资金的监管贯穿到扶贫工作全过程。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按照《柞水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及时进行资金拨付和财务会计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扶贫资金各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对扶贫资金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扶贫资金监督方式包括实地监督、日常监督和社会监督。实地监督和日常监督由各级扶贫领导小组组织扶贫办、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实施。各部门也可根据本部门职责单独组织实施。社会监督由各项目实施地的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实地监督是指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有权就监督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监督人员认为被监督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扶贫资金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其它资料的,有权依法采取取证等相关措施。
第十条 日常监督是指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扶贫资金管理有关文件、情况汇报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扶贫开发部门应向市级扶贫办报送扶贫开发项目备案文件和执行文件;按季报送扶贫项目执行进度情况。年终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市级扶贫办报送年度扶贫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总结,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信访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子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多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对监督机构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针对具体情况分别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和监督处理决定。
(一)对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一般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下达监督意见书。
(二)对存在的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下达监督决定书。并依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