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督专函〔2016〕47号转办单受理编号为196号投诉问题:柞水县杏坪镇柴庄社区南侧一公里的石厂,放炮炸山石、碎石,造成扬尘污染和安乐川水沟水体污染。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责任单位:柞水县委、柞水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员:陈璇、崔孝栓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通过现场调查,反映的柞水县杏坪镇柴庄社区南侧一公里的石厂为柞水安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善刚,公司成立时间:2016年6月27日,地点:柞水县杏坪镇柴庄社区三片区安乐川沟。该公司在镇安县米粮镇界河村安乐川开山取石,在柞水县杏坪镇柴庄社区三片区安乐川沟加工石料。经勘测,该石料加工厂共占用林地和河道4.28亩,其中固定建筑物六间二层,为砖混结构,共占地154㎡。该小型石料加工厂于2016年10月中旬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核查,信访件所反映的信访问题基本属实。
(三)查处整改及责任追究情况
1.在接到陕督专函〔2016〕47号文件后,我县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立即责令县国土局、杏坪镇政府、县环保局等相关单位赶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勘测,该石料加工厂共占用林地和河道4.28亩,其中固定建筑物六间二层,为砖混结构,共占地154㎡。该小型石料加工厂于2016年10月中旬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2.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2016年4月28日县国土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石子厂停止施工建设,完善用地手续;2016年6月16日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产并按照《柞水县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柞办字[2015]61号)以柞水县环委会下发环境问题转办单(第14号)要求杏坪镇人民政府进行日常监管;2016年6月23日,县林业局对其占用林地4.28亩已作出行政处罚(柞林罚字〔2016〕第92号),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于2016年12月3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并处罚款25280元整;2016年7月1日柞水县杏坪镇水务站已对其下发停工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排除泄洪安全隐患;2016年12月5日,一是县环保局对该企业生产设备电力设施进行了现场查封,并依法立案查处,二是对石料厂道路进行了封堵,三是在石料厂厂区四周设置警戒线,四是在安乐沟段公路上下端设置限行设施,严禁运料车辆运行。
3.县政府立即组织县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水务局、县法院等部门进行了查处研究,决定:一是由县林业局负责,在(柞林罚字〔2016〕第92号)行政处罚文书生效后,企业仍未自行恢复林地原状,将于2017年1月10日前对该石料加工企业违法违规设备及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二是由县国土局、水务局、环保局依照部门职责,直接对该企业进行依法立案查处;三是按照属地管理责任,由柞水县杏坪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落实专人加强日常监管,坚决防止企业再生产;四是由环保局负责统筹、跟踪各部门及杏坪镇日常监管工作,随时向县政府反馈相关情况,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五是县国土局、林业局立即将该企业违法采石情况函告镇安县国土局、林业局。
4.由于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法人不在柞水县,已通过电话联系到法人,并将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封设备及立案处罚情况予以告知。
返回 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