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配合分级诊疗制度推行调整基本医疗报销政策的通知》(商政卫计发〔2015〕262号)文件,调整基本医疗报销政策,配合全市分级诊疗制度全面推行和有效运行。新调整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执行累计起付线报销政策。对于符合分级诊疗规范要求的医药费报销采取鼓励性政策。新农合符合转诊规范的上转患者,上级医疗机构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康复期下转患者,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的患者无论上转、下转,只要是同种病在15天内均不收起付线。
二、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约束性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的患者,没有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转往我市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办理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转往我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患者,起付线提高为1000元,报销比例比正常转外就医降低5%(即比市内报销比例降低15%);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的患者没有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自行前往我市非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患者,起付线提高为1500元,报销比例比正常转外就医降低10%(即比市内报销比例降低20%);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的人员,凡办理了异地居住(安置)者,均按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参加新农合的一般患者,在统筹区域外自行选择就诊或不规范转诊,其住院报销比例在规定报销基础上降低40%。
三、特殊患者放宽转诊要求。参加新农合的患者,一是孕产妇、5周岁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患者,可以根据病情需要自行选择就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的级别等级执行;二是长期在外居住、打工的患者,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其他情况,按照原规定执行;三是危重、急诊、术后复诊、精神类疾病、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在基层不具备诊治条件的,可以直接到上级医疗机构或原就诊医疗机构诊治,报销比例按照医际的级别等级或慢性病标准执行。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的人员按原规定执行。
文件规定:新调整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原政策规定与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政策为准。新政策规定未涉及的,原政策规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