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物价局 柞水县财政局
柞水县城管局 柞水县水务局
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柞价发〔2015〕25号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乾佑街道办、下梁镇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精神,促进水污染防治,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水环境质量,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县城自来水公司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调整到0.85元每立方米,其他用户(含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20元每立方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村镇供水公司用户实行过渡期,过渡期间乾佑街道办石镇社区、马房子村和下梁新城区域,污水处理费执行居民用户0.60元每立方米,其他用户(含自备水源用户)1.00元每立方米。自2017年1月1日起,县自来水公司用户和村镇供水总公司用户,污水处理费统一执行0.85元每立方米,其他用户(含自备水源用户)1.20元每立方米。
二、相关部门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宣传,通过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污水处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和我县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我县社会大局稳定。
三、相关部门做好低保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相应提高补贴标准,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因污水处理费调整而降低。
四、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相关部门要对城区范围内各用水户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自备水源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关闭,有必要保留的,建立档案,按月或按季、按年计算用量,核定收费定额,足额缴纳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坐支和挪用。
五、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县城管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和县村镇供水总公司代征,代征手续费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后拨付。
六、加强对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强化对排入污水管网的水质、污水处理厂进出厂水质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质量,坚持达标排放,实现水环境治理目标。
柞水县物价局 柞水县财政局
柞水县城管局 柞水县水务局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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