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遏制城乡开发建设中“乱占、乱建、乱挖、乱采”等违法违规问题,规范开发建设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开发建设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四乱”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11月15日。
二、整治对象:违法违规占地、挖山、建房和私自采砂行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三、整治重点
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林地占用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法占地、建设、挖山、采砂的。
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开发建设,严重影响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发展规划的实施和河道行洪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的。
开发建设中未按要求采取安保、环保措施,破坏生态环境、威胁公众安全的,开发建设后未按要求治理恢复遗留安全、环境隐患的。
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内容及标准,私自扩大开发建设范围及高度,改变结构及材质,影响规划控制、形成安全隐患,以及与周边群众存在纠纷的。
项目建设违法占地或未批先占、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村民建房未经批准的或批少建多的。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占用公共用地、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没有自行拆除的。
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清运,以及未按批准线路运输、指定场所堆倒造成环境污染的。
在重要地段、街巷、出入口、河道及两侧违法占地、私搭乱建、乱堆乱倒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保护山体、生态景观和河道畅通的义务,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各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失职部门依法追究经办人员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