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增强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透明度,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的《商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3年6月9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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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30日
商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陕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政府工作报告;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
(四)编制和修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
(五)制定城市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七)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人事任免;
(二)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副市长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再报市长确定是否进入重大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确定。
第八条 决策起草部门依照部门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
第二章 调研起草
第九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决策所需的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第十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一条 决策调研工作完成后,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拟定决策方案。需要对多个方案进行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对规划建设、交通管理、生态环境、教育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决策方案,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决策起草部门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以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征询、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五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研究分析并采纳合理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听取意见情况可以形成报告或者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对其他部门或者下级政府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决策起草部门可以与提出意见的单位进行沟通;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七条 在起草阶段,听证会由决策起草部门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实施。决策草案报送市政府审议后,市政府可以根据决策情况委托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报名条件等相关内容,接受公众报名。
第十九条 听证机关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群体比例及代表,听证代表人数不得少于10人。
听证会应当在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出席会议的听证代表人数不足2/3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经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民代表旁听会议。
第四章 专家咨询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
咨询可以采取书面咨询或者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的,应当邀请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参与咨询的专家应当就咨询事项出具书面咨询意见,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在作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对决策涉及的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并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决策起草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专门研究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进行,在研究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和客观情况后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房屋征收、企业改制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提交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四)专家咨询意见;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市外相同决策事项的有关资料;
(七)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涉及重大问题的,可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所需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三十一条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要求决策起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决策起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交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市政府不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第七章 集体决定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时,应当明确决策实施单位。
第三十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并且载明不同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党委或者上一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接受党委、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依照各自职责,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查督办等措施,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实施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市政府。
第四十一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政府决定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实施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提供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三)提供决策的依据错误的;
(四)未按法定权限或程序报请决策的;
(五)有关部门审核不严,失职、渎职的;
(六)其他导致决策违法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商洛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至2018年 月 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