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申请登记资料真实性,预防提交虚假材料登记行为的发生,根据柞水县县委办政府办下发的《关于印发新型防伪印章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柞办字〔2013〕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工商职能,现就各类市场主体新型防伪印章更换工作公告如下:
一、更换时间: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登记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材料必须使用新型防伪印章。
(二)2014年1月1日起,所有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时,必须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原公章一律停止使用)。
二、更换范围:
在全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单位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类型的印章均须更换为新型防伪印章。
三、公章更换受理机构:
柞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防伪印章更换的受理、审批、录入、查询管理终端的建设工作。
四、工作职责:
新型防伪印章的更换工作,是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全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我县各类市场主体新型防伪印章的宣传及更换工作,确保印章更换工作顺利完成。
柞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