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会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民房、山林、加油加气站、可燃物资仓库及其他建筑物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各镇、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予以劝阻和举报。
二、扎实做好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孔明灯列为易燃物品进行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认真开展巡查,杜绝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的各类火灾。公安、安监、消防、工商、住建等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对非法经营孔明灯的店铺,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由公安、消防、工商、住建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旅游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旅游景区等场所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杜绝群众在该类场所燃放孔明灯。各镇要充分发挥基层安全网络作用,教育村(居)民不要制作、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严防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
三、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公安、安监、消防、工商、住建等部门要加强日间巡查,对非法经营孔明灯的店铺、流动摊点以及非法燃放孔明灯现象,依法进行查处。各镇及公安机关要加强夜间巡逻,坚决制止非法燃放孔明灯的现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燃放孔明灯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而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积极营造全面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公安、安监、消防、工商、住建等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从自身做起,做到不制作、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公安、工商、住建、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处理。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