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省相关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第四条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即商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本级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即建筑节能与墙改办负责对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实施监督和备案。
第六条 实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做好施工阶段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必须进行质量认定登记核查,外围护结构保温措施所用的节能材料及产品进行复验,对建筑工程综合保温性能必须进行检测。未取得陕西省住建厅产品认定和复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构配件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节能检测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进行建筑节能分部验收。
建筑节能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承担,在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前办理相关建筑节能检测委托手续。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建筑节能验收的重要依据,检测机构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按照陕建发〔2011〕200号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
相关资料;
(二)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三) 节能设计、技术交底记录及变更资料;
(四) 节能项目所有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
告;
(五)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检测委托书及
《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六) 节能部分的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及隐蔽部分认定资
料;
(七) 所使用的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应提供陕西省住
建厅颁发的《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和相关合格证明;
(八)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署的节能分部验收资料。
第八条 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填写《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表》。
(二) 建设单位将应提供的相关节能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审查,并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前,必须按照《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6〕85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200号)文件要求,于工程项目验收前10内先进行节能专项验收。
(三)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按照验收意见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予以备案。
第九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所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返还。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表》样本由陕西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指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