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加快我县开发项目的快速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柞水县2012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经柞水县人民政府、柞水县国土资源局研究,同意将柞水县石瓮镇四新村二组1.757公顷集体农用地土地实施统征,现将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陕政土批〔2012〕493号
3、批准时间:2012年6月30日
4、用途: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1、所有权人:石瓮镇四新村二组
2、位置:石瓮镇四新村二组
3、地类:耕地1.757公顷
4、面积:1.757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补偿。
2、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以货币安置为主。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实行现场调查、登记。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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